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考验转型期政府的社会责任br——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建筑工人、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近10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涵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200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列为各项社保的首位,特别要求快速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同年底国务院修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其中针对建筑业特点,专门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快速进展,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038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7324万人,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4.5倍和5.8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建筑施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为987万人,其中农民工638万人。
尽管取得了上述成效,但在建筑工人特别是建筑施工公司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建筑业农民工自身工伤维权能力弱以及因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关系确认困难带来的工伤待遇落实难等,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我介绍一下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和三点体会:
一、 选题准,着眼于落实。去年12月9日,主席在人民政协报上《伤不起的农民工》一文上作出重要批示后,由卢展工副主席带队,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人社部、住建部、总工会、安监总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是个重大民生问题,对此大家有统一认识,国务院几个部门也格外的重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顺向而为,达到了调研预期目的。
二、 订目标,协同配合。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涉及6部法律,两个行政规章,以及17个规范性文件。有若干部法律、规章,还屡屡出现农民工“伤不起”的工伤,需要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解决好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适用、不管用、不好用的问题。调研组在调研过程中采取问题导向,让建筑工、受伤工人、安全员、监理、项目经理、承包人、劳务派遣公司、政府若干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法治思维下,容易实现各部门、各领域协同配合,有效保障规则的统一性、明确性,更具有平等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即将出台,意见能够从工伤维权最关键的切入点入手,先解决救急、救命的问题,也解决一些部门之间不交圈、不兼容的问题,达到二次集成,在法律和法规的大框架下,更有可操作性。
三、 抓法治,力求规范。要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其实是靠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益,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行政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长治久安。一是解决公平待遇问题。二是建筑业发展的根本方向还是要大力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三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要明确责任。既要各环节各自切实负责,又要加强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社保及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沟通项目开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建立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建筑工人参保信息互联互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过程中最突出、最强烈、最难破解的问题都有明确的目的性举措,下一步如何将这些意见落到实处是关键。为此,建议:
一、 法律要系统完备,从源头上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从法律源头和制度层面下功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体现在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所有的环节。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全民守法。
二、 制度要落地生根,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执行合力。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有关部门还应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工伤案件快速调处审理机制,解决职工工伤维权“耗不起”的问题。
三、 主体责任要明确,督促建筑企业和企业落实好职工工伤权益。督促企业及时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建立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技术管理队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将工伤问题纳入风险管理,做好事故防范和工伤预防。对企业制约和贯彻法律规定要体现刚性原则,确保规定依法实施。
四、 建好“职工之家”,使工会成为建筑工人依的重要依靠。要依托用工企业和建设项目打造强有力的基层工会组织,住建、安监等部门可以把是否成立工会作为审核评比的重要参照事项,及时回应工会代表职工反映的愿望呼声。
五、 职工要提升素质,充分的发挥建筑工人工伤维权主体作用。加强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和岗前培训。推动建筑行业依托企业和项目普遍建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员队伍。此外,要通过宣传、培训和引导,切实增强建筑工人的依意识,使他们掌握路径和方法,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有效维权。
自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法律和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仍然比较低;二是农民工工伤待遇落实仍然比较难。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以工伤维权为重点,全面做好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
一、 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一是必须尽可能减少劳务派遣;二是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具体事项,包括禁止拖欠工资。这样,才能从用工制度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 慢慢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增加社会有效需求的最根本措施,也是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逐步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
三、 全面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在要从长远着眼,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工全面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全面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全方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各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工工伤事件发生。
五、 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国家相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用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也要学习了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的法律和法规制度,慢慢地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用法律、用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最重要的就是从安全生产抓起,从危险源头预防,确保建筑施工零事故、建筑工人零伤害。没有工伤就是对建筑工人最好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呈现出事故高发、多发态势。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滞后。二是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
一、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规范建设业主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之间的竞争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等;防止一味追求压缩投资的倾向,为企业设备更新和安全投入提供一定的空间;严厉打击劳务分包违法违规行为。
二、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形成科学综合的评价和考核体系。
三、 大力推行施工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公司要逐步规范施工工艺和流程,要求建筑工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进行技术操作;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安全交底常态化。同时,建筑施工公司还要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硬件建设。
四、 强化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公司应加大对建筑工人的安全岗前培训,逐步的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该为建筑工人提供安全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使他们从被迫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向主动加强自身安全生产意识转变,从源头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
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开始,建立了“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制度”,反映全国农民工规模、流向、分布、就业、收支、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2013年监测调查的数据中,有几组数字需要我们来关注: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增加274万人,增长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加359万人,增长3.6%;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2.7%,虽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但比重依然偏低。
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有两组数据:一是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41.3%,比上年下降2.6个百分点,其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14.3%,比上年下降3.5个百分点。二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比例有所提高。其中,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比例为15.7%、28.5%、17.6%、9.1%和6.6%,分别比上年提高1.4、4.5、0.7、0.7和0.5个百分点。
从2013年的数据能够准确的看出:外出农民工规模大,合同签订率低,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比重还在下降,参加“五险”的农民工比例6年来虽然一直在提高,但比例依然偏低,其中比例最高的工伤保险,也仅有1/4强。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一是探索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三是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四是要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和学龄前教育都纳人城市教育规划和管理。
结合贵州省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情况,就下一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 工伤康复工作现状。贵州省工伤康复事业尚属起步阶段,工伤康复从政策、标准到实际操作还没有形成科学完整成熟的工作体系。明确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制定工伤康复相关办法、标准,系统、规范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只有遵义市、黔西南州进行了探索。
二、 工伤康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难度大。二是工伤康复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三是监管能力比较薄弱。四是监管部门硬件条件落后。五是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不足。
一是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政府应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
二是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伤康复标准,各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确工伤康复机构的管理、工伤康复对象的确定等,配套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流程、标准、规范、诊疗项目、价格等。
四是科学规划设立工伤康复机构。在省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模式下,各地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积极性将会释放,国家可要求省级按照“既有利于康复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又能避免造成康复资源和基金的浪费”原则,统筹制定康复机构发展计划,科学设立工伤康复机构。
五是进一步加大工伤康复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逐步强化工伤康复理念。
对于职业伤害,不能仅仅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劳动者健康权是工伤维权核心,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是维权的根本。
目前我国在职业伤害预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一些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缺乏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职业安全培训率和防护措施到位率较低;二、劳动者安全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三、政府责任不到位。
一、 政府加大对职业伤害问题的重视力度,强化政府部门责任落实。职业危害防控应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除重大事故伤害外,应将职业危害防控力度和效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职业危害控制从源头做起。完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设立、建设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程序,明确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在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将职业危害审查嵌入各自审批流程,强化上述部门与安监部门、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三、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管,加大抽查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严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以促使职业危害防控主体的责任落实。
四、 完善职业危害防控保障机制。整体规划现有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完善职业危害监测体系,整合信息网络,建立职业卫生信息共享和统一查询机制。建立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依据。
目前,建筑工人普遍面临工伤维权难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难、工伤后的待遇落实难、建筑工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法律援助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方面。现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意见:
应在全国人大层面制订一部工伤赔偿法,明确各方主体在工伤案件中的责任,不让建筑企业逃避责任。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时,应以工作事实为依据,不要机械地通过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建筑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应对该项目建筑工人因工负伤或死亡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建筑工人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获得维权帮助,但《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明确将工伤维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由于“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且上述意见并没有涵盖非农民工建筑工人,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建筑工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支持的情况。建议将工伤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明确建筑工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 改善现有普法宣传途径,进行针对性法制宣传。我国目前普遍采用讲座、咨询为主的法制宣传形式。建议一方面借鉴加拿大的“公共法律服务教育”体系,针对建筑工人实际法律需求提供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媒体渠道进行法律宣传。
我最近做了一项调查,听取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困惑。这些农民工来自不同省份,在北京工作几个月、几年到十几年不等。他们反映较多的问题:一、希望由政府提供补助,在农村发展养老院,使他们在城市务工更安心。二、希望落实跨省养老金发放。按规定,养老金可在老家领取,但需要他们自己在老家找到接收并发放这笔养老金的单位。他们说,到老家问哪家单位都不肯接收。
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从总体上发挥全国人力资源的优势。一个有效的统一的市场应该包括统一的产品市场、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等内容。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很多改革的路要走。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如果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他们进入老年后,不管他们居住在哪里,都应当方便地领取到属于他们的这份收入。保障他们的这项合法权益,是政府的义务,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内容。
现阶段有必要从构建大保障、大健康的角度,通过健全法制、加强监督,搭建法制体系。具体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伤维权社会保障和社会法制的体系:一是行政要有手段,二是市场要有作为,三是法律要有保障。
一、 行政支持是做好工伤维权、完善社会法制体系的重要前提。政府在政策制定、监督管理方面向前进一步,在直接参与矛盾解决方面向后退一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规范,要求相关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二、 市场力量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导因素。大型国有保险企业,有义务、有能力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打造全社会的“大保障”、“大健康”体系。
三、 法律上开展试点,探索最优解决方案。建议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城市、中型城镇先开展试点,由政府规范、统一管理,通过实践探索,总结出解决方案,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法律。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对外经济合作日益密切,对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各类外派劳务人员数量大幅攀升。在外派建筑工人管理过程中,由于工伤情况复杂、鉴定程序繁多、制度办法不健全、工人维权能力弱等特点,工伤鉴定和维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此,就外派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提五点建议:
一、 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希望有关方面加强对外派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拿出改进和完成有关具体工作的时间表。
二、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议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外派建筑工人工伤鉴定和维权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配套工伤诊断书等可供参考的中外文制式文件等资料。
三、 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外派建筑工人工伤鉴定进入国内有关工作流程后,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能设立必要的“绿色通道”,简化认定程序和理赔流程,进一步缩短维权周期。
建议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对外劳务输出市场上的非法中介和违规现象,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输出市场;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
五、 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外派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有关政策和基本流程的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劳务用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外派建筑工人的工作生活和卫生条件,并根据所在国情况进一步强化对传染疾病的预防和对社会治安事件的防范。
现阶段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障尚不能一步到位,需要通过建立一些兼具过渡性、灵活性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建筑工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实施工伤保险优先的策略,允许部分企业优先办理工伤保险;采取灵活的项目参保缴费办法,建设单位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列支工伤保险费,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或总包方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与此相比,必须更突出地强调各级政府在维护建筑工人基本权利方面的责任,建议措施如下:
一、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建筑用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开展工伤保险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多部门合力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企业获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二、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伤维权的协调机制。一是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同配合,有效维护建筑工人工伤后的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监督工伤待遇支付、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二是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尤其对于工伤案件,应简化程序,理。
三、 加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建筑工人维权意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每一个建筑工人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了解申请工伤认证、索取工伤赔付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尘肺病防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绩。然而在粉尘危害较重的建筑、矿业等企业中工作过的农民工目前仍处于尘肺病高发时期,不仅影响广大农民工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同时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目前,农民工尘肺病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是:多数农民工未购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职业病,医疗救助不能解决后期治疗的根本问题,用人单位不愿或无法履行责任。
解决农民工尘肺病医疗和康复费用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农民工职业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 针对没有工伤保险,但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建议国务院出台政策,要求和鼓励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将尘肺病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目前全国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试行,建议总结经验推广。
二、 探讨建立农民工职业病医疗保障制度专项基金。由政府牵头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农民工尘肺病医疗保障制度专项基金。基金由各级政府、涉尘企业共同负担,同时也通过社会慈善捐款募集。基金主要为那些无法按照现行程序获得职业病待遇的尘肺病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以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政府部门执法监管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基层执法监管力量薄弱。
一、 强化顶层设计,推动建立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是建立施工许可与参加工伤保险挂钩制度。二是完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办法。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项目施工所需人数,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或总承包方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使用效率,把建筑施工企业相对较高的缴费费率降下来。
二、 强化执法监管,切实依法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一是继续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二是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追偿的时效期限、支付和追偿资金的账务处理、无法追偿时的核销条件和程序等。三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三、 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权的联动机制。一是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部门间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二是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三是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向建筑施工企业倾斜,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现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建筑行业工伤维权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下面就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工伤维权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 对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应有所体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虽已包含建筑行业派遣工,但部分用工单位对派遣工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使其劳动安全权益得不到维护。鉴于建筑行业派遣工人数占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建筑行业派遣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低等原因,建议在意见中对建筑行业派遣工工伤保险问题有所涉及。
二、 做好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衔接。要明确用工单位为工伤预防的主体;明确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工工伤救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用工单位在派遣工劳动期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将建筑行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作为相关审批前置事项。
三、 提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强制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手段不多,强制力不够;二是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很难落实,导致工伤职工在获得赔付前,大额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影响工伤治疗。建议针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和强制力。
工程建设行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也是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一线施工人员“零、乱、散”:零更换频繁,乱缺乏专业训练,散不是固定的队伍,缺乏对所处环境与自身行为风险的认知和防范,受到伤害易,工伤维权难。
因此,建议:一、引入“事先维权”理念。一是建立现场风险信息和防范措施告知制度。二是对不宜进入的环境或异常情况应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专职安全员。三是鼓励对隐患举报或投诉。四是对以上情况应由工伤保险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鼓励。
二、 在做好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推进社会治理。企业和员工自律方面,可通过保险费率的高低鼓励企业健全安全防线,加强安全防护和管理等;对风险高的工程施工人员,对守规且注重防范的施工人员加大保额;鼓励工会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发挥作用。
三、 要清晰划分各方职责界限。对谁是主管部门,谁检查谁负责,谁用工谁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等,按照“可追溯”原则进一步界定清晰。
一、 通过领导重视、媒体关注推动法律制度安排,为快速公平合理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只有进行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积极主动维护受伤工人合法权益。
二、 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在认定具体建筑工伤事故责任原因时应采取合理推定,应采取有利于受伤工人条件下的合理推定。受伤工人是事故关系各方当事人中的弱者,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有利于弱者的合理推定”等原则。并对遭受工伤的工人补偿期限设定时间上限。
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预防建筑工伤事故发生。一要强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让建筑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救济途径的认识;二在企业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伤的相关内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三要发挥行政部门监督作用,做到事先预防,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无缝隙安全监控网络;四要增大工伤保险覆盖率,力争全员参加工伤亡保险。
刚才,各位委员和专家围绕“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很受启发。下一步,全总和各级工会将以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要积极配合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进一步推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将切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加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关爱劳动者、关注工伤保险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事故发生率高、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开展定期摸排,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 积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计划结合工会系统正在实施的《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把建筑工人、农民工列入重点培训对象,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建筑工人的岗位培训责任。
三、 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强化企业工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的监督职能,推动企业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各项规定,为职工做好安全防护、配足劳保用品。积极推动各地方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政策,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推动做好工伤职工待遇落实和帮扶救助工作。抓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继续做好对工伤职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工会与人社、住建、安监和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加大对困难工伤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安全生产角度看,重点要强化建筑业事故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全面强化和落实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强化对吊装、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五是承包单位和出租单位一定要对发包的项目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六是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
二、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一是依法加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二是紧紧抓住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依照新法的规定,对建筑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建筑选址和规划审查,确保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相互衔接一致。四是注重建筑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建筑企业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三、 积极推行建筑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能力。对工伤保险实施更加有效的浮动费率制度,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我对维权程序问题的想法:一是工伤责任保险的本意应该是雇主险,应分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真正含义。二是现在的索赔机制都是行政主导机制。律师、维权机构、司法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建议把先裁后审改为选择性,可立即进入审理,也可以仲裁,由当事人选择。三是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形式的工伤保险,怎样和侵权责任法有机结合。建议通过程序设计简化各种机制建设,发挥司法功能,使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得赔偿。
一、 统筹考虑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关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性质与地位,加强顶层设计。一是明确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包工头)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二是清理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三是考虑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资金分开运作。
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理性思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新审视以行政手段为主、司法为辅的工伤维权机制,建立法治化维权体系。一是将政府管理定位于对企业不履行法定职责后果监管、为工伤者提供服务;二是将工伤认定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参与诉讼,由法院审查判断,不再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 优化工伤争议解决和给付程序。借鉴交通事故赔偿的办法,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简化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伤维权流程。
2013年,我国农民工绝大多数进入各级城市和小城镇,大多在第二产业就业。近年,农民工在建筑业就业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务农经历,也没有务农意愿,整体上具有类似独生子女的特征。此外,新一代农民工很多在城镇成长并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城市青年特点。
我国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覆盖情况,虽然就自身而言改善很快,但与城镇户籍劳动者差距仍然巨大。2002-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增长,其中主体是农民工。也说明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产生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强烈需求。
一、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通过先存量再增量(今后每年进城的农民工)的渐进改革方式,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能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生产率和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二、 在完成农民工在户籍身份上的市民化之前,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户籍身份脱钩,以及在全体公民之间均等化。内容有基本社会保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以及各项劳动法规要求的平等待遇等。
三、 户籍制度改革要在各级(特别是中央与城市)政府之间实现成本分担、收益共享。中央政府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事前分担改革成本的实际值,减轻地方政府的实际负担;二是预先划分改革红利预期值,消除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