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随意干扰大气污染物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参与单位及个人均获刑!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贪取眼前利益,随意干扰大气污染物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参与单位及个人最终均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单位曹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系菏泽市2023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刘某系该单位法人代表。被告人庞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是直接负责环保业务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烟气在线检测设备提供方的业务员。2023年2月,被告人庞某某在曹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期间,要求被告人朱某某提供降低企业烟气治理成本的方法。朱某某提出用氮气稀释烟气的方法并让庞某某准备相关设备和材料。庞某某许诺给予朱某某4000元好处。同年3月17日,朱某某到该公司监测站附近安装了氮气稀释管线,向在线自动检验测试设备中的伴热管输入氮气、空气混合气体,以降低排放的烟气中硫的数据值,严重干扰自动检验测试设施。2023年4月12日,被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指派的检查组发现。
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曹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单位曹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预交罚金,且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决定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曹县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庞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地球大气是地球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人类健康。二氧化硫是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溶于水后会形成亚硫酸和硫酸,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损害。不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将保护大气、保护自然环境作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本案中,这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呼吁广大企业及负责人,在进行公司制作、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定要将法律要求的应尽义务落实、做好,切勿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