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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贵港市尘肺病康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_培训_华体会导航_华体会最新地址_华体会hth体育最新登录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贵港市尘肺病康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10-02 作者: 培训

  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职健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职责任务,根据《行动方案》要求,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努力实现“乡(镇、街道)有康复站,村(社区)有康复点”的目标任务,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二)

  工作目标。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尘肺病康复点。二、实施步骤

  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4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尘肺病康复点建设数量分布情况(见附件1),制定本地区尘肺病康复点建设工作方案,并将本地区尘肺病康复点建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名称以及项目建设负责人、联系方式(见附件2)于4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

  5-9月)。1.康复点建设内容:尘肺病康复点需要设立一块尘肺病康复点标牌、一处康复场所、一名经过康复治疗技术培养和训练的技术人员或一名经过康复护理培训的护理人员、一组适宜的康复设备、一套康复点职责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见附件3)。(4)康复点工作人员:从事医疗专业或接受过康复技能培训的康复技术人员或者护理人员1名,可由村医来承担。

  (5)康复点制度:康复点需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工作职责与各种诊疗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尘肺病患者康复诊疗记录档案。

  2.经费投入:自治区已将尘肺病康复点的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范围,各有关县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项目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康复点的建设,落实康复点康复设备、药品、标牌等配置。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康复点建设资金的投入。3.监督指导:各有关县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尘肺病康复点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进行抽查和评估,对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康复点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完成整改。积极努力配合自治区调研督导组对本市尘肺病康复点建设工作情况做抽查和评估。(三)建成验收阶段(2020

  10-12月)。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建成的尘肺病康复点进行验收(见附件5),撰写本地区尘肺病康复点完成情况工作总结,总结内容有康复点建设完成情况、存在的不足、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于2020年11月4日前将本地区尘肺病康复点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含word电子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总结提升阶段。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试点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20年和2021年度试点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含word电子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尘肺病康复点建设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已列入各有关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尘肺病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取得支持,落实经费;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康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并按时完工投入运行,让本地区职业病患者得到一定效果救治。(二)加强技术支持。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本市康复点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者、康复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组织并且开展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以满足尘肺病康复点建设的康复技术人才需求。(三

  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尘肺病康复点建设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尘肺病救治救助的良好氛围。对于建设工作有特色有成效的康复点,要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以典型示范推进尘肺病康复点建设工作。联系人:

  片、速效救心丸、硝苯地平缓释片、氨茶碱缓释片、氯雷他定片等药品。

  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尘肺病康复点(以下简称康复点)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康复点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主要提供尘肺病康复健康宣教,以及简单的康复训练。为便于一体化管理,原则上应在建设有康复站的乡镇或街道辖区内进行康复点建设。第三条康复点服务对象为日常生活能力(

  尘肺病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康复点应当向患者建议对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级医院或职业病医院转诊:(1)康复治疗4周后,呼吸困难评分(BORG)4分的;(2)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加重的;

  第五条康复点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康复点一般应具有不少于10㎡康复治疗室。康复治疗室可兼作健康宣教室。

  第七条康复点选配制氧机、指脉氧监测仪、哑铃、沙袋、弹力带等呼吸康复训练有关的设备。

  第八条康复点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工作职责与康复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条康复点应以尘肺病患者康复宣教为重点,在条件允许下,可开展简单的肌力、耐力评定,呼吸训练,有氧训练,肌肉牵伸技术等。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做好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建档、调查、分析、评估、宣教),调查本村(居委会)尘肺病患者及其并发症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尘肺病患者的康复状况,并开展康复指导工作。尘肺病患者康复建档率应为

  第十三条对出现呼吸系统症状加重或新发症状等不适宜继续在康复点进行康复治疗情况的患者,应向患者及时提出转诊建议。

  第十四条为本村(居委会)尘肺病患者供康复技术指导,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居家开展呼吸康复训练以及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进行效果评估。第十五条

  将尘肺病的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本村(居委会)居民健康教育考核内容,举办健康宣教,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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