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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条文丨监护人监护职责

发表时间: 2024-10-30 作者: 培训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职责又称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与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

  我国将监护制度在本法总则编加以规定, 反映出我国立法对监护制度的定位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补正 。因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监护职责中的核心内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监护职责表现为法定代理权,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此外,我国在立法中将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监护人在行使法定代理权时的代理权限应有所区别。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内容并没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来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监护人的人身监护职责 。详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2)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职责 。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代表被监护人从事财产法律行为。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监护人有权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抚养未成年人,支付其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被承认的。但是,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了监护人制作、更新财产清单与账目的职责,并定期将财产清单和账目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家庭会议提交,以确保监护人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致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这可能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一些困难,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对财产监护职责加以解释。

  我国立法上将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都统一地在监护这一节中作出规定,在监护人的职责上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被监护人的监管,而是对其做必要的保护、照顾,使其获得与他人平等的主体地位 。所以,现代成年监护制度除了对财产的监管职责之外,更看重对被监护人人身上的照护职责,要将财产管理与人身监护相结合,提高被保护者的生活品质。例如,成年人的人身监护包括给予医疗上的治疗和养护责任。

  目前本法在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规定上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就充足表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职责的落实。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得对精神病患者使用家庭暴力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对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享有同意权,监护人应当看护好在家居住的患者,妥善看护没有入院治疗的患者,根据医生嘱托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等。在对老年人、残疾人、心理障碍患者等成年人进行照护的过程中,监护人同样应当积极为其提供医疗帮助,排除其身体、精神上的障碍,力求使其行为能力最大限度地得到恢复。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称为监护权。监护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侵害监护权的行为样态,主要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或者妨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监护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等。对于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

  另外,因我国已将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制度纳入监护体系中,如果监护人违反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还有几率发生违约责任。

  2020年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期间,湖北红安17岁的脑瘫患者鄢某,因父亲确诊治疗后无人照料最终死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此类监护人“失联”的情况,2020年5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典(草案)》新增了该款规定,该款规定明确了 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全面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加强完善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充足表现出我国立法对现实问题的快速反映,充足表现出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规定属基础性、原则性规定。例如,有文章指出,通过调研所涉50份判决书显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权、滥用监护权甚至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有的监护人擅自出售、出租被监护人的住房,而收益未用于或未全部用于被监护人;有的侵吞、藏匿、转移、私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藏匿被监护人的证件等。但因为法律规定的监护事务不够明确具体,监护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很难依法对监护人追责。实践中,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多数没有登记造册,这使得在法院查明事实时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对此,有待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以及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可以将未成年人人身监护职责概括为:(1)照料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2)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4)指定住所;(5)医疗决定权 。对于前项内容,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法院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案件的判决中基本都会涵盖以上内容。但是第4项和第5项内容,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指定未成年人的住所,要求其居住在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地方,这是监护人开展监护活动的前提,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或居所。因此,监护人应当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住所,以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个案中根据详细情况能要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19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作出是否同意治疗方案的决定,需要由监护人代其作出决定,监护人作出医疗决定时应当完全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第十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共同生活的亲属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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