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2024年儿童康复救助如何申请?(最新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推进《“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精准化、高标准实现我区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户籍持证残疾儿童。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且持有深圳市南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0-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的残疾儿童。
(二)户籍疑似残疾儿童。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持有具备深圳市二级及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1年内有效)的 0-7 周岁(不含 7 周岁)疑似残疾儿童(诊断结果参照标准详见附件 2)。
(1)视力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视觉功能训练、定向与行走能力训练、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2)听力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认知能力训练、言语矫治、听觉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3)言语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发音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吞咽训练、构音障碍训练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4)肢体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引导式教育训练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5)智力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粗大运动训练、精细动作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6)精神类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训练、精神卫生健康评估及心理辅导及其他特殊康复教育等。
0—7 周岁(不含 7 周岁)的申请人、7—18 周岁(不含 18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申请人最高补助为每人每年 5 万元;7—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申请人最高补助为每人每年 4 万元。
3.在公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享受免费康复服务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所列的康复训练补助。
1.视力残疾矫治:视力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眼肿瘤等矫治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6000 元。
2.人工耳蜗植入及后续服务: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听力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5 万元(全国范围内终身申请一次);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的,可凭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7 万元(全国范围内终身申请一次);保质期、保修期结束后调试及更换电池等配件的(每人每年限申请一次),可凭有效票据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 5000 元;已享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补助的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可申请处理器升级、调试及更换电池等配件的补助。
3.肢体残疾矫治: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养不良、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可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 16000 元。
3—7 周岁(不含 7 周岁)申请人入读普通幼儿园的,可凭幼儿园开具的有效票据申请学前融合教育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 5000 元。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间自每年度 1 月 1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每人每年限申请一次。
①《深圳市南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收纸质原件);
③户口本:验原件(复印件无效),包括户主页及申请人(儿童)页,电子版上传系统;
③户口本:验原件(复印件无效),包括户主页及申请人(儿童)页,电子版上传系统;
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补助须同时提交产品购买合同、植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合法有效正式票据等有关的资料;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补助须同时提交产品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正式票据、人工耳蜗植入资料(非当年)等有关的资料;申请人工耳蜗维修配套补助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正式票据、产品清单小票等有关的资料。首次申请的,还须提交人工耳蜗植入有关的资料(非当年)。
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就读普通幼儿园发票和就读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
(1)机构选择与变更。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查询动态更新的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申请人自主选择不超过 2 家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所选机构的服务资质必须与申请人残疾类别或疾病诊断结果相符合。机构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机构变更每年限申请1次。
(2)疑似残疾儿童诊断结果时限。申请时诊断结果超过 6个月的,须在南山区妇幼保健院等残联指定医院复评,复评结果符合康复救助标准的,评估费用凭有效票据给予报销,计入当年补助额度内。复评结果不符合康复救助标准的,区残联不受理业务申请,费用不由区残联报销。
(3)异地康复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深圳市辖区内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有需要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深圳市外(不含港澳台)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1.审核。各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街道残联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于4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残联。
2.公示。区残联将审核通过的拟救助申请人名单,反馈给各 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后开始康复救助。公示有异议的,由所申请街道受理,街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反馈意见。
在民办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由区残联与机构结算,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资料。所需资料为:
在定点公立医院接受康复训练服务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交报销资料。街道统一提交区残联办理结算,区残联对所产生的康复费用自费部分给予报销。所需资料为:
③ 月康复训练记录及费用清单原件、治疗单、治疗表(康复训练原始记录,各医院版本不同)等;康复记录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康复训练记录时间与治疗表时间一致。
4 月份提交第一季度资料,7 月份提交第二季度资料,10 月份提交第三季度资料,次年 1 月份提交上年度第四季度资料。
获准在深圳市外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申请人,按定点康复机构所在地救助标准执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申请,街道统一提交区残联办理费用结算。所需资料为:
④ 支付凭证:支付机构须为对公账户,支付时备注申请人姓名和具体费用时间;
(1)年满 7 周岁和 18 周岁的补助时间界定。申请对象年龄不含7周岁,指满 7 周岁生日前一天;不含 18 周岁,指满 18 周岁生日前一天。当年已年满 7 周岁的申请人,须在 12 月 31 日之前持有残疾证,按评定的残疾等级给予相应补助;年度内满 18周岁的申请人,补助至 18 周岁生日前一天。
(2)户籍迁移前产生的费用区残联不予报销。申请人发生深圳市内户籍迁移的,已在户籍迁出区残联申请并获准康复救助的,本年度的康复救助经费由户籍迁出区残联进行结算。户籍迁入南山区前,康复救助相关事项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区残联受理范围。
(3)第四季度费用在次年1月份结算。申请人在 10—12 月产生的额度内康复费,在下一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提交报销资料。逾期未提交资料的将不再受理,按申请人自动放弃处理。
(4)康复训练结算机构数量限制。申请人自主选择,未向区残联报备的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康复费用不予报销。无论在民办康复服务机构还是在公办医院康复,每人每年结算的康复机构不超过两家。
(5)康复记录规范填写。在公办医院康复训练的,一张发票(治疗费)对应一份康复记录、治疗表、治疗单,单据金额应保持一致。康复记录时间重叠、填写不规范,不予报销康复费用。
1.区残联将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 划,安排检查人员进行不定期常态化实地督查、约谈负责人、第三方督导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各街道定期对定点机构开展实地督导,协助市、区相关单 位对康复机构服务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台账等进行检查。
3.康复机构应按区残联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管理和 智能考勤应用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日常考勤及档案管理,务必及时为在训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如实认真填写、及时来更新康复训练、考勤、费用统计等记录,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康复机构应牢记纪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禁一切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4.康复训练服务过程中,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申请人及其监 护人,有责任监督康复机构如实记录康复服务内容及时间,并签字确认。公办医院康复的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有责任如实记录康复内容及时间,并签字确认,禁止出现康复时间重叠或记录不实等情况。
1.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 点机构走访巡查表》和《深圳市南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目标管理考评细则》有关法律法规,将有一定的问题及建议清晰、明确列明,并将复印件交被检查机构对照整改;同时按照考评标准扣分处理,各机构基础分为 100 分,扣分合计总分低于 60 分取消机构转介服务资格,并上报市残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视情况报告移送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2.申请人。康复救助资金为残保金,使用受国家监督,如发 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例如申请人康复记录时间重叠、违规打卡等,区残联必须追回违规使用经费,且暂停报销当年康复费用,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资格两年;若发生 2 次以上此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视情况报告移送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同时,区残联将进行法律追溯。
本细则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优化南山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教育扶助政策的通知》(深南残通〔2018〕10 号)同时废止,此细则由南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