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监督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12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措施等相关情况。《规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但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数据质量上的问题突出,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多次披露相关典型案例。这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老百姓的环境权益以及政府公信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制度,规范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行为,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机制,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监督管理法规十分必要。
202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工作专班,启动起草工作。充分的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找准切入点,推动解决监管分工等重点难点问题。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征求省直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利用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专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和排污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北京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专家的指导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于2024年9月25日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2024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实践经验,是一部规范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由数智化监管、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26条组成。
《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监管范围。法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确定了行政监管对象。
《规定》确定了监管分工。法规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第四条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明晰了监管内容。法规第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门槛。第六条要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第七条对监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运维机构的基础要求。第九条对转包和分包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篡改伪造数据,并列举了具体情形。第十一条要求排污单位理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监测活动做监督,并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了监管方式。法规第十二条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第十三条明确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的职权。第十四条对案件移送移交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
《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法规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作出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建立双罚制,对监测服务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限制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作出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衔接。第二十五条作出参照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做好《规定》贯彻落实至关重要。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法规授权的监管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加大行业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推动陕西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规定》的首要环节。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将《规定》的学习纳入业务培训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专家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逐步提升贯彻落实《规定》的成效。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托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行业协会等组织,针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业的需求,通过举办送法入企、送法入园、专题培训、业务培训等,逐渐增强相关机构和企业学法、守法意识。
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是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将抓紧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建立完整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校准维护、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完善数智化监管手段,加快省级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全过程监管。会同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及其监测活动开展执法检查,察觉缺陷,及时通报,严厉处罚,增强执法震慑力。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机构和运维机构的信用约束力。
《规定》的出台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行业和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了解和研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完善工作制度,增强监管效能,确保《规定》得到更有效的落地落实。